10.3969/j.issn.1000-7326.2019.11.009
府际合作纠纷的法理阐释与解决路径
府际合作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未缚,以合作共赢取代各自为政,以区域性公共行政事务合作治理为依归,弥合与聚集各行政区政府一致行动的努力方向,有助于跨越行政区的碎片化治理从而迈向法治化的区域治理.但区域法治的美好图景依赖规范化、制度化的纠纷解决制度保障.府际合作纠纷不等于地方政府冲突,其本质是利益冲突,是一种法律争议,可归纳为行政权能型府际合作纠纷和行政协议型府际合作纠纷两种.对于府际合作纠纷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利用既有制度资源,以健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行解决府际合作纠纷机制作为主导,尊重纠纷双方主体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权;另一方面,需要探究机关诉讼、宪法诉讼在解决府际合作纠纷中的学理空间,以备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多层级、多元,化的府际合作纠纷解决网络.
府际合作纠纷、类型建构、纠纷解决
D922.1(中国法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 2015年度一般项目
2020-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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