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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326.2019.01.012

民国时期民法体系中的判例:形式与功能的变化

引用
民国时期为建构稳定而开放的民法体系,最高审判机关所创制的民事判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大理院从发布判例全文汇编,到编辑和发布判例要旨,再到判例要旨的独立汇编;在法律体系不完备的条件下,判例整合了制定法、习惯、条理等既有法律渊源,在功能上发挥了规范选择与体系建构的作用,为民法体系提供了稳定性.民法典颁行以后,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严格遵循制定法效力优先原则,采取了判例要旨附属于制定法的汇编形式,在功能上是制定法的解释和补充,判例为民法体系提供了扩展性规范.以民法典颁行为界分,民事判例在形式和功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功能始终服从于民法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的需要.

民法体系、判例、判例要旨、形式、功能

D929(中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及其借鉴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2019-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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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

44-1070/C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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