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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326.2018.07.012

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制度之完善

引用
我国现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制度存在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国家无偿取得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合理和续期制度不科学、不完善的缺陷.不利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也与境外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不一致.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期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一是科学界定“社会公共利益”范围;二是修订现行立法,确立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人以补偿请求权;三是将续期时间、期限、次数和费用具体化,使之制度更加完善.

非住宅建设用地、届期、续期规则

D912.3(法学各部门)

2018-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1-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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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

44-1070/C

2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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