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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与象:胡塞尔感知分析中的一个基本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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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郊外的公路上,我看见远方驶来一辆汽车.当这辆车足够远的时候,我伸出一只手便可在我的视野里挡住它.此刻比我的手小的,显然不是作为实在之物的汽车本身,而是它在视觉上的被给与性,即,它的象.在这辆车逐渐驶近的过程中,它逐渐变大.这个逐渐变大的,显然也不是作为实在之物的汽车本身,而是作为象的、汽车的显相.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视觉感知行为的真正的相关项,不是那个超越意识的、大小不变的实在之物,而是意识方面的、在时远时近的距离中大小发生着变化的象.物与象之间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于,物体的显现本身(作为象)或者清晰、或者模糊.比如我近视,我摘下眼镜,象就变得模糊;戴上眼镜,象又清晰起来.“清晰”和“模糊”不是实在之物的属性,而是象的本己属性.二者在存在方式、时间性、因果性、空间性和超越性等方面有着一系列的区别.

物、象、超越论还原、感知

B516.52(欧洲各国哲学)

2018-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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