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18.01.010
“国家所有”的本质回归及其现代法理
对宪法“国家所有”科学合理地解释十分重要,需要对走向本土的“国家所有”进行历史性梳理.从马克思主义“国有化”到苏联模式的“国家所有”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所有”引入中国直接受苏联模式影响,本质是为实现工业化而采取的“国有化运动”,“国家所有”呈现国家垄断经营的特征.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国家所有”不能再呈现单一的国家控制形态,应具备全方位、社会化的视角.认识“国家所有”的前提在于厘清“国家所有”与“全民所有”的关系.其次,“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全民利益”的国家职责,法理基础是国家管理权能,即公权力现象,可分为直接管理权与间接管理权.直接管理权分为计划权、分配权、保护权;而私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属间接管理权,本质上是国家利用私法形式来实现公共管理.
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公有制、全民利益、管理权
D921(中国法律)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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