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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326.2017.08.013

农地集体所有: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前提

引用
当前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始终都要坚持农地集体所有这个制度前提和基本“底线”.只有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性质上才能保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在经济运行上进一步落实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效能上适应农业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逻辑上继续维持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权分置、农地集体所有、农地制度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视域下我国农地‘三权分离’改革研究”GD15XMK02;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十六大以来党的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政策及其优化研究”13YJA710059

2017-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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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

44-1070/C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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