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17.08.011
19世纪前中西法律形象的相互认知及其分析
19世纪前中西法律形象存在着相互认知,虽各自认识的态度有所不同,但都呈现出自我中心主义的现象.大体来说,西方人始终是以一种积极、主动和开放的态度来认识中国的;与之相反的是,中国人对西方法律形象几乎漠不关心,更遑谈了解,其态度基本是被动、排斥甚至扭曲的.西方的自我中心主义是时间上的他者和空间上的他者共同作用下的结果.由于存在空间维度上的他者,这使得西方的“自我中心主义”始终能在一种二元对立的世界观念秩序中,在开放性的比对中,完成西方文化的自我超越和自我认同.与之相对,空间维度上他者的缺失,使得中国古代只能在时间维度上进行自我调适,这种调适虽然在整合巩固方面效果良好,但在自我更新、超越方面却始终差强人意.
中国法律形象、西方法律形象、自我中心主义、他者
D90;D9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英美法在中国近代的输入与影响研究”15CFX013
2017-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