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13.10.010
司法解释应注重地域性与民族性——兼论赋予省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立承担,由此造成了司法解释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地域性及民族性的显著差异,为了能够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有机统一,有效解决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间的冲突和分离,应赋予省级人民法院直接的法律解释权.
司法解释、地域性、民族性
D926(中国法律)
2013-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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