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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326.2012.04.008

“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

引用
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文化财产”一词混淆了现代文化财产与历史文化财产的区别,抹杀了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且含义较窄,通常限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财产;“文化遗产”一词则突出了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避免过分强调物品的商业价值,且含义更丰富,涵盖了不具有高商业价值但又需要法律保护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比“文化财产”更可取.为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并传承中华文明,我国现行立法应将保护对象从“文物”扩大到“文化遗产”,特有关立法整合为一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在时机成熟时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通则》.

文化财产、文化遗产、文物

D99;G122(国际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169;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育苗工程项目粤财教[2009] 400;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AOCQN201027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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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

44-1070/C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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