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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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326.2009.05.018

清末修律中的废刑讯

引用
刑讯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运作中本有其特殊的功能. "海通"以来,西人却以之为中律野蛮的重要表征.甲午、庚子以后,西潮的影响愈趋扩大,朝廷和读书人开始自认野蛮,倡导包括废刑讯在内的带根本性的法律改革.修律大臣和朝廷高层并非从维持社会治安的角度,而是从收回治外法权的视角去思考问题,骤然废止刑讯(只保留死罪可刑讯),将刑部、御史和督抚认为废刑讯将不利于审讯的谏言置之不理.结果废刑讯的谕旨实际得不到很好地执行,原来寄予厚望的西式审判厅之效果也不理想,反而导致讼狱积压、滥用非刑的恶果,于斯可见清季修律急于收回治外法权而不顾实际国情的特性.

清末修律、刑讯、口供定案、沈家本

K25(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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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

44-1070/C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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