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09.04.009
关于我国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几点思考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是指兼有合伙与公司双重特征的,在性质上有别于传统的无限责任合伙,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合伙,属于现行律师法所称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并在运行机制上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集合了合伙制与公司制的优点,为国外律师界所广泛认可,成为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律师行业中较为普遍采用的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模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国律师业开始融入激烈的国际竞争之中.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构建公司化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队伍的整合,提升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实力.
律师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公司化管理、综合竞争力
D926.5;F121.26(中国法律)
2009-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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