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08.12.014
论企业形态与企业分类
企业形态与企业分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企业形态是历史地形成的,企业分类则是人为地划分的;企业形态是企业主体法立法的基础,企业分类则是企业促进法立法的基础.由于对企业形态和企业分类的认识混淆,在理论上.学界存在着对怎样划定企业主体法和企业促进法、一般企业法和特别企业法,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论;在实践中,则既存在企业法律调整不到位,又存在企业法律适用的矛盾、重复.区分企业形态和企业分类的意义就在于只有企业形态才能被确认为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形态、企业分类、企业法律形态
F270(企业经济)
该文为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资助项目《国有企业企业法主体概念之解构与公产企业法律制度之建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课题07D054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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