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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7326.2008.05.010

从自治权力平衡型村治模式看自治权的回归与实现——广东省云浮市实施"活力民主,阳光村务"工程的宪政意义

引用
村民自治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当然是作为村民自治体成员的村民,其内涵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在当今的村级自治实践中,自治主体异化为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变为村官自治,自治权的行使严重缺位,民主被"虚置",导致基层社会矛盾交织,新农村建设陷入瓶颈.本文通过对广东省云浮市自治权力平衡型村治模式的探讨,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深入剖析其动因、过程与宪政意义,发现坚持地方自治的理念,推行地方自治的试验,发展地方自治民主制,这才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自治权、村民、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

DF2;D638(国家法、宪法)

2008-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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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

44-1070/C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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