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08.04.014
推进CEPA框架下我国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的法律思考
我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的顺利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贸交流,促进了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相比我国入世承诺而言,CEPA及其补充协议为港澳服务业提供了更为优惠的准入务件.然而,在实施CEPA协议过程中,内地与港澳旅游业的合作也非尽如人意,尤其是在内地方面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譬如,CEPA对旅游业的贡献主要来自旅游者跨境消费行为,真正利用商业存在形式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进行商业行为的作用偏少,另外三地的旅游交流和合作仍处较低层次的水平等等.本文试图通过对WTO及CEPA队中旅游业开放承诺的分析,探讨内地与港澳旅游业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CEPA协议、旅游业、法律问题
D922.29;D609.91;F590.8(中国法律)
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985规划"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山大学港澳研究资助项目及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08-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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