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06.12.015
论物权行为的实践性
阐明物权行为概念必须区分言说性意思表示与实践性意思表示.债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言说性的,其内容指向未来的行为;而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实践性的,其意义在于确定当下行为的法律目的.意思表示在交付和登记行为中是不可缺少的行为构成要件,如果把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从交付或登记中抽离出来,那么它和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并无区别.物权行为的基本观点和原则,都蕴涵在实践性意思表示的内在属性之中,而所有对物权行为概念的误解,都是由于把物权合意看作言说性意思表示的结果.
物权行为、行为构成、言说性意思表示、实践性意思表示、实践行为
D913(法学各部门)
2007-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