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04.04.019
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本文从CEPA协议本身、协议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协议与两地原有法律的比较着手,明确协议对于"服务提供者"要求的形式标准以及如此规定的用意和目的,并通过法理分析,探讨国际条约与协议、两地原有法律与协议规定相冲突时的协调和解决,期望在实际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CEPA在促进两地经贸联系中的作用.
CEPA、服务提供者、定义、形式标准、GATs
D922.29(中国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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