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395.2018.13.159
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相关问题研究 ——从耀宇诉斗鱼侵犯著作权权案谈起
由网络游戏直播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成为了当代热点前沿案件,在研究相关的问题时,首先应该明确在网络游戏运行时玩家所面对的画面和游戏直播间观众所面对的画面并不是同一个的画面.前者是指游戏玩家通过调取以代码形式存在于游戏库中的静态元素所展现出来的动态画面,这个画面是生产商依靠计算机程序而设计出的,属于视听作品,游戏生产商拥有其著作权;后者则是平台运营商经过后期加工摄制的技术手段对游戏画面进行处理所展现的二次处理画面,这个画面因增加了剪辑等独创性劳动和解说词等独创性元素而具备了独创性,是一个新作品,其权利归属于平台的运营公司.在研究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时,应对这两个画面的作品属性、权利主体问题分别加以讨论.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品、权利主体、保护模式
D923.41;G250.74;F270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6-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