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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23X.2023.07.013

家庭教育的司法保障——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展开

引用
家庭教育需要得到司法保障,准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是研究家庭教育司法保障的基础.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司法机关承担着引导者、预防者和惩治者的角色,发挥着维护和保障的重要作用.第八条中"发挥职能作用"具体指向司法机关应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学习权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权,并保证后者家庭教育义务的及时有效履行."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则明确了司法机关并非主要依托主体,不承担直接介入家庭教育的角色,须在司法权能范畴内通过具体司法行为做好家庭教育的保障和促进工作.《家庭教育促进法》围绕第八条设定了处罚类、强制类、训诫类、指导类多重保障方法,各自发挥不同功用,也存在形式上有区别但实质雷同的载体.当然,家庭教育的司法保障存在限度,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教育应坚持柔性司法理念,在充分尊重"家庭自治"的基础上,保持司法介入家庭教育的谦抑性立场.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司法保障、方法、限度

D911.05(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2YJC880028

2023-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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