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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23X.2023.03.010

生物安全原则下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之法律因应

引用
将基因编辑应用于野生动物,基因编辑同时呈现双重身份:一是濒危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物种的拯救者,二是人类保护野生动物所遵循伦理准则的变革者.在此背景下,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与我国现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呈现出基因编辑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四个方面的冲击:改变目标次序、改变分级依据、增加分类难度、挑战治理机制.为落实生物安全原则,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做如下调整: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为首要目标,将基因编辑过的野生动物单独归类,在生态环境部监管下推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利用.

基因编辑、野生动物保护法、遗传物质、转基因、生物安全原则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75

2023-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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