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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23X.2022.10.017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构造

引用
单纯以形式上的国际号召、柔性的社会伦理和刚性的公法规制作为被动防御视角,容易忽视基因权利人的自己决定权.基因自己决定权作为一项新兴权利,是指在被合理合法告知的前提下,权利人针对自身基因做出检测、治疗、捐献等支配人格利益的权利.基因自己决定权属于一般人格权,权利主体为自然人,客体为基因物质和基因信息,类型为诊疗过程、研究过程及商业检测、就业、投保等其他过程中的自己决定权.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在特殊情况下受到内部和外部的双重限制.若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损害时,有权主张人格权禁令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救济.

基因诊疗、基因研究、自己决定权、一般人格权、权利构造

D920.0(中国法律)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日本政府文部科学省博士生奖学金项目

202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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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2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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