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21.08.014
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法理内涵与法律表达: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对象
将"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确定为COP15大会的会议主题,既是对当前地球环境要素改善而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衰退的危险境况发出全球治理行动的呼吁,也是对我国的生态文明理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响应."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是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内涵,地球生命共同体是生态文明理论的核心概念.地球生命共同体理念蕴含着深刻的生态伦理观内涵,它从地球整体角度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塑造了环境法的整体生态主义价值观,转变了工业革命以来人与自然二元对立的认识论,从整体主义视角进行山水林田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我国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经过四十多年的环境法治建设,生命共同体理念已部分转化为我国具体的生物多样性法律制度.面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需要,有必要将这一理念提升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未来环境法典中予以更体系化和具体化的表达.
生命共同体;人与自然;生物多样性公约;生态整体主义;地球伦理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9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基金项目ZDZB201903
2021-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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