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9.01.009
消费公益诉讼中的惩罚赔偿问题研究
消费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以及消协组织提起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法理根据与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制止、遏制恶意侵害不特定广大消费者利益,以及维护社会消费安全.人民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被告销售伪劣商品的数额、数量或者盈利总额为计算基数,然后在考量其他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惩罚赔偿金的具体数额.此外,鉴于惩罚性赔偿具有对广大受害消费者进行补偿以及惩罚、威慑违法行为的多重性质与功能,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由消协组织设置独立以及专门的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不宜采用判决上缴国库的方式进行处理.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赔偿金管理
D923.8(中国法律)
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064
2019-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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