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8.08.012
论民事级别管辖恒定
大陆法系的管辖恒定适用于事务管辖和土地管辖,立足于事务管辖和土地管辖不具有刚性和排他性.我国级别管辖恒定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立法转变,但否定级别管辖恒定的立法在我国现行环境下存有缺陷,涉及程序安定原则落实、诉讼拖延、实质变更中当事人诉权无法保障等问题.否定立法例产生的原因是我国未认知到级别管辖的非排他性和非刚性特征,其造成级别管辖实践中的混乱.为此,需要借鉴域外事务管辖恒定来重构级别管辖制度.建构审级管辖替代现有级别管辖中审级分工事项,矫正对于级别管辖性质的认识,将改良后的级别管辖作为管辖恒定对象.比照大陆法系事务管辖恒定的适用情况和适用条件,构建我国的级别管辖恒定规则.
级别管辖恒定、任意管辖、适用条件和情况
D911.01(法学各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科研创新项目LX2017003
2018-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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