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8.07.012
西北太平洋海域重大污染救助基金制度探讨
近年来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时有发生,此类重大污染一般具有突发性、严重性、跨国性,给救助带来许多困难.国际社会对海洋重大污染的救助治理经历了从预防到合作,再到重视区域合作的过程.一旦发生海洋重大污染事故,单凭一国之力可能无法应对,而西北太平洋海域由于政治、经济、地理、法律制度、资金来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局限,近期内无法形成类似地中海"巴塞罗那公约体系"的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范制度.本文通过评析目前国际上几种典型的海洋环境基金制度,从中加以借鉴,提出建立西北太平洋海域污染救助基金制度的构想,并对该基金制度的具体宗旨、原则、构架及运作进行了阐述.
西北太平洋海域、重大污染、救助基金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6YJAGJW003;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7XGJ003;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2017XZZXYB-13;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7年科研创新项目"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中国东盟海事合作机制研究
201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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