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8.05.014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展、法律定位与规范重构
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可溯源至离岸信托法和美国法中的信托保护人以及日本和中国台湾信托法相关规定.从2001年《信托法》到2016年《慈善法》,我国慈善信托监察人法制发生重大调整.在慈善信托治理结构中,信托监察人是为了受益人的权益,作为委托人的辅助人,对受托人予以监督.《慈善法》削弱《信托法》中信托监察人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导致慈善信托的治理结构失衡.我国应当通过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慈善信托示范文本的制定,重构慈善信托监察人的设立、选任与变更、职权与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法律规范.
慈善信托、慈善法、信托法、监察人、治理结构
D901(法的理论(法学))
民政部慈善事业创新和发展理论研究课题2016MZRJ022-01
2018-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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