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8.04.016
论罪名生成与刑法规定的关联机理
罪名根植于法条、罪状之中,探讨法条、罪状的分类与结构,分析罪名与它们之间的关系,能更清晰呈现罪名的生成根源.刑法分为罪刑法条和非罪刑法条,罪刑法条是罪名的载体,非罪刑法条又分为规定性法条、拟制性法条、说明性法条.罪状含有两个部分,罪刑条款中的罪状和拟制性条款中的罪状,拟制性条款中的罪状一直被忽略.除去传统的罪状分类,罪状还可分为完整罪状和不完整罪状,不完整罪状又分为省略罪状和共生罪状.罪名寄存于罪状之中,划分不同的罪状,有利于锁定罪名的出处.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单类型犯罪构成和多类型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决定罪名数量,罪名与犯罪构成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由于欠缺罪名的法定化,犯罪构成同罪名一样,也是一个被构建的类型.
罪名、法条、罪状、犯罪构成、拟制
DF01(法的理论(法学))
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TJFX16-003
2018-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