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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23X.2017.11.011

用人单位虚假雇佣残疾人的法律关系性质辨析——裁判视野下的观察

引用
用人单位常采用与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形式以实现享受雇佣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且不承担实际用工的风险.本文以公开检索到的113份因用人单位虚假雇佣残疾人引发争议的裁判文书为样本,从规范梳理、实证考察、学理检讨三个层面探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效力.探求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系法律关系定性的核心与逻辑起点.如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则劳动合同无效,法院应主客观相结合解释和确认被隐藏着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否认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他们之间有关“残疾证换酬劳”之类的协议是否发生私法上的效果,应当依据有关合同效力规则进行判定,可认定为有效;而其公法上的效果,则应当依据有关公法规则的立法目的以及相应规则进行判定.

残疾人就业、劳动合同、虚假用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DF47(经济法、财政法)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CLS2016 D65

2018-0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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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723X

53-1148/C

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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