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6.11.01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岛屿和岩礁的法律要件辨析——兼对"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中岛礁认定标准的批驳
迄今,国际法学界和国家实践未能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中"岛屿"和"岩礁"的区分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国际法院亦回避对岩礁的内涵做出直接解释.7月12日,由临时仲裁庭做出的"中菲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认定中国主张的所有南海岛礁均为"岩礁"甚至"低潮高地",无一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份严重背离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裁决无益于中菲岛礁争端的解决,并有损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长期来看,中国可对南海岛礁进行保护性开发,保留其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和其本身经济生活"的证据,进而维护岛礁周边的海域权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岛屿、岩礁
DF935(国际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205
2016-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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