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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23X.2016.11.013

环境刑法的罪状表达与规范补充——基于法律规范论的分析

引用
环境刑法规范在罪状表达上所体现出的一切独特性都源于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行政从属性在技术层面导致环境刑法规范不得不大量运用混合空白罪状,在规范体系层面导致环境刑法内部衔接,以及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环境刑法是典型的行政刑法,具有因行政前置引发的行政从属性.行政从属性在罪状表达形式上体现为相对空白条款与叙明条款的混合运用,即混合空白罪状.环境刑法在体系上体现出规范错置,一方面表现为环境刑法规范在法典上并非完全规定在一起,未能形成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另一方面表现为环境刑法与环境行政法的相互窜入.针对环境刑法的罪状表达特点,适用者需要依据方法论对环境刑法规范中的相对空白条款进行规范识别,并补充相应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要素.

行政从属性、混合空白罪状、规范错置、规范补充

D924(中国法律)

2016-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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