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6.05.015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客观方面反思与立法完善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客观方面唯一一种犯罪行为方式。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恐怖信息”具有虚假性、紧迫性等特征。该罪客观方面所指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中的“社会秩序”仅包括人造秩序,“严重扰乱”可以表现为五种形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法存在较大瑕疵,应对之进行修正。
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伪称、紧迫性、编造
DF611(刑法)
2016-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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