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6.03.009
替考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和限度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将替考行为入罪具有正当性。但应对其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被替考者的行为适用行政法足以进行规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犯罪化范围过广,应对替他人参加考试和让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进行限制解释。代替考试罪的侵害法益是考试秩序,犯罪化的重点应是组织化、集团化的替考行为;从考试范围的规定来看,以法的效力位阶为标准进行划分具有合理性。考试秩序可以具体理解为涉及国家和社会发展底线,可还原成个人的福利性利益的具有长远性、稳定性、指向公共利益的秩序类型。
替考行为、犯罪化、考试秩序
DF613(刑法)
2016-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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