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5.12.014
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属性阐明——以前置程序重构为中心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于中国发轫未久,在制度安排上多有相容性差、可诉性缺失等不适反应,究其根源,并非单纯的商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未得对接,而是源自法律移植的制度理论之内核尚存疑虑.在理论进路上,由股东代表诉讼之权源基础展开分析,阐明股东诉权非为"派生权利"而是由公司契约安排所得之原权利,是股东监督权的延展,并以此为据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价值基础进行探讨,厘清"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下的制度演绎路径,进而提出双轨制的股东代表诉讼程序设想.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内部救济
DF43(经济法、财政法)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XZYJS2014014;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度科研青年项目2014XZQN-21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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