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5.12.012
腐败行为受害国在美国追缴犯罪所得途径研究
美国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腐败行为受害国如何追回美国境内犯罪所得可以从公约规定的角度进行考察.该公约主要规定了直接在美国法院进行起诉或以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追缴.美国是中国腐败犯罪资产主要流向地之一,如何追回美国境内腐败犯罪所得需要探讨美国国内法所提供的途径.从直接进行民事起诉的角度看,美国应当确保受害国能够在美国提起民事诉讼以追缴腐败犯罪所得.但是国际条约和美国国内法为受害国提供的诉因尚少,而受害国利用民事诉讼追缴腐败犯罪所得的实践目前仍不多见.从没收事宜国际合作的角度看,受害国利用美国法院执行本国没收令属于较为普遍和有效的途径.而依靠美国法院直接签发对目标资产的没收令虽然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是受害国如何主张对没收财产的所有权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腐败行为、美国、追缴犯罪所得、民事诉讼、没收合作
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