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5.02.002
重新认识人民法院的性质--兼评人民法院“去行政化”
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定性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但这一定性并不能解释人民法院现实生活中承担的非审判职能,也无法回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法院“去行政化”改革的目标。只有正视人民法院同时具备司法(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审判管理)机关的双重性质,才能为司法改革提供出发点,也才能理解人民法院“去行政化”的实质。
人民法院、性质、司法行政
D926.2(中国法律)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重大项目276405
2015-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