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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23X.2014.09.011

论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

引用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做出之后,若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被申请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只能是请求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从法律理论层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诉性是由其自身性质、效力以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决定的。从司法实践面上讲,执行和解协议也并不具有可诉的价值。

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可诉性

DF718.3(诉讼法)

2014-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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