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3.04.013
破产立案标准理论创新与制度重构
我国破产法没有区分可能采取的拯救与清算程序,统一按照清算程序的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标准概括申请与受理条件,无形中提高了立案标准,推迟了立案时间,造成申请难、受理难以及法律适用难.本文的主要学术思想有两个,一是破产立案标准采用抽象的概括主义模式与我国的成文法以及司法传统不相适应,折中的列举主义有利于加强破产法与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公司法的僵局与清算制度的衔接,有利于解决破产申请与受理上的法律适用难;二是降低受理门槛,将“支付不能与资不抵债”下单一的偿债标准降低到“财务危机”下偿债与经营标准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保障现代破产法预防与整顿经济秩序目标的实现.
破产标准、折中列举主义、支付不能、经营危机标准
D915.14(法学各部门)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09SFB2042
2013-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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