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12.12.010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规则之探析与完善
预告登记制度源于普鲁士法的异议登记,并为德国、日本等国家所继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建立统一预告登记制度,与其有关的规定散见于地方性法规中.《物权法》首次系统引进此制度,实为立法一大进步之举.本文从一房二卖的困境出发引出预告登记制度,并在对我国调整规则进行探析之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以期预告登记调整规则日臻完善.
预告登记、相对无效、本登记
DF521(民法)
2013-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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