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08.04.015
再论犯罪既遂标准——以对犯罪结果的重新解读为切入点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犯罪既遂、标准、犯罪结果、重新理解
D924.11(中国法律)
2008-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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