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06.06.013
司法解释与社会公平——对"同命不同价"的另类思考
生命本无价.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本意是补偿死者未来可能的收入损失,其目的在于最低限度地保障死者近亲属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生活所在地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城乡收入的差距是造成城乡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同的根本原因.若因此判定"同命不同价"、法律规定不公,笔者认为这是对生命价值的赔偿属性这一司法解释的误读.社会中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人与人之间更趋完全的平等,取决于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城乡差距、死亡赔偿金、社会公平
D9(法律)
2007-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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