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23X.2004.10.015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界定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信赖利益,我国公司法赋予了股东优先购买权.该规定表面上看似具体,但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却使其出现了适用上的疑义--其他股东能否对欲转让的股权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行使优先购买权?作者从立法本意和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同等条件,应既包括同等价格又包括同等数量,股东不能对欲让股权中的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在立法上坚持这一价值取向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老股东、出让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立法意图和目的.
优先购买权、控制权、同等数量、利益平衡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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