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524/j.45-1002.2022.06.005
关联性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相关市场限制
关联性混淆规范从我国《商标法》移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比较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标识(权)的排他性基础是"一定影响",其知誉度要求明显低于驰名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却给予其同驰名商标一样的排他能力,这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有架空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与排他能力相匹配的财产能力,留出"一定影响"的标识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之间的发展空间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然使命.为此,需要对适用中关联性混淆进行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商品市场的限制.
关联性混淆、经济权力、标识能力、相关市场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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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AZD107
2023-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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