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准据法——兼评"小猪佩奇"案判决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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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21.05.009

论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准据法——兼评"小猪佩奇"案判决对《伯尔尼公约》第5条性质的认定

引用
关于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准据法存在被请求保护国法、起源国法以及雇佣关系准据法等不同观点和制度,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因此只能据此适用该法或通过"一般与特别"的关系适用雇佣关系准据法,而不能适用起源国法.另外,《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之国民待遇原则及第2款之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皆非冲突规范,而第2款后段被理解为冲突规范且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著作权的内容之规定相同.文章通过对"小猪佩奇"案判决进行分析,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伯尔尼公约》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冲突法规定,进而揭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著作权原始归属、被请求保护国法、起源国法、《伯尔尼公约》第5条、"小猪佩奇"案

44

D997.1(国际法)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92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9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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