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20.03.004
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竞争法治调整及走向
数字经济在全球的飞速发展颠覆性地改变了人类经济社会的生产组织结构和日常生活行为模式,正以难以预见的速度和强度拥抱人类社会新时代的奇点式发展.数字经济从一种基于信息通讯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新经济业态,逐渐成长为一种能够全方位塑造人类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的新范式,在激励和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使现行的法治实践方式方法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由商业竞争行为和竞争模式改变引发的竞争法治问题尤为突出,从而给现有经济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带来了诸多挑战,在大数据对市场竞争的逆向激励风险下,必需设施原理之于互联网超级平台适用的可能性;互联网超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导致隐私服务降级,消费者隐私保护的传统私法范式面临挑战;“算法黑箱”下算法共谋与算法歧视悄然引发的限制、排除竞争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现象等不断涌现.故此,有必要围绕数字经济发展中基于数字科技创新和动态跨界竞争模式而不断出现的诸类新业态——大数据、超级平台、算法等的基本特征,从竞争法治的基本理念、范畴原则及规制方式等维度予以解读,构建促进和维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科学路径,因应数字科技创新之于竞争法治的挑战.
数字经济新业态、竞争法治、大数据、超级平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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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全球数据竞争中人权基准的考量与促进研究”;天津市教委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天津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经济法治保障研究”
202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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