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20.02.002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代理立法例及体系的重构
我国以往对代理实行多头分散立法,代理制度仍然规范零乱、重复交叉,缺乏系统性.《民法总则》仅仅规定了显名代理,并未革新代理规范体系.民法典分编编纂仍应坚持对两大法系理论的融合吸收,接受英美法具有包容性的代理概念,其外延除显名代理外还包容隐名代理、不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及其他代理;代理规范的结构安排则应以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法典为鉴.按照民法典+特别单行法并存的体例,民法典规定民商共同适用的代理规范与商事代理的一般规范,单行法则规定特殊行业或职业的代理规范,形成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的代理法律体系.于民法典内,该体系能实现逻辑自洽;于民法典外,则与特殊的代理规范遥相呼应,互相配套,发挥有效的协同调整功能.
民法典、代理、立法例、体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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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9(中国法律)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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