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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9.05.010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冲突与融合

引用
法是情理的固化与强化,情理是法的优化与升华.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习惯法、民间习俗等符合“法”的特征的“情”“理”在民族地区传统治理和现代社会治理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比如边远且复杂的自然条件、特别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样化的价值观念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存在执法资源欠缺,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宗教习俗影响,民族团结教育碎片化等现象,调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因此,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融合过程中要注意丰富执法资源,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通过法治促进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健全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融合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为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法治化

42

D633(国家行政管理)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习近平总书记中华民族复兴思想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17FMZ023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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