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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9.02.003

纯粹法理学:概念之争、学科地位与基本问题

引用
长期以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泛化,导致其研究对象混乱、精神品格迷失,以及法学主体意识沦丧.其实,纯粹法理学立足于法认识论,是以一种内部视角来研究法律原理或内在理路的学问或学科;纯粹法哲学则运用法律或法学以外的哲学视角与哲学方法,侧重于法的本体层面和价值领域的追问与探究.纯粹法理学是唯一源自法律自身的理论,在法学理论家族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但走向纯粹法理学必须克服几个观念性障碍.纯粹法理学的纯粹性,主要表现为研究对象的明确与单纯(反对把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纳入自己的阵营),研究方法的科学性,研究结论的可检验性.纯粹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科学的法律观与法律史观;二是法律思维与法治世界观.二者的具体化展开,便是纯粹法理学的大致范围.

纯粹法理学、纯粹法哲学、法律观、法律史观、法律思维、法治世界观

42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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