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8.06.003
“一带一路”倡议创制国际法的路径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争取国际法创制主导权的重要契机.而国际法的创制路径有立法路径和司法路径,且二者各有利弊,中国应如何选择?国际关系学和国际法学的交叉理论揭示了两种路径的成就要件和主导条件.目前,两种路径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均存在一定障碍,但司法路径的障碍较小.而且,中国目前尚不具备主导立法路径的条件,但基本具备主导司法路径的条件.考虑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国际法缺口和违约难题,中国应尽快发起司法路径,创设“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以维护我国投资者利益和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同时,从长远来看,中国还应尽力推进立法路径,以控制司法路径的弊端.
“一带一路”倡议、国际法、立法路径、司法路径
41
D993.5;D997.9(国际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