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4434.2018.05.003
无法逐出注释刑法领域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研究40年(1978-2018)的共识与再聚焦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概念的核心,也是传统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地位,从核心或本质特征到与刑事违法性共同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相互制约犯罪的成立.共识的达成,得益于刑法学理论界不遗余力地译介欧陆刑法理论,以及犯罪概念宜采取何种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匹配,危害的实质是对社会关系的侵害还是对法益的侵害,社会危害性是在犯罪构成内评价还是并行评价等问题的持续争论.但是现有的研究,存在学术史方面梳理不够,西化现象严重导致主体性和创新性不足,缺少必要的实证方面的考察,理论上的争议未必是现实真问题等现象;社会危害性是否必须应逐出注释刑法领域,远未达成共识,这些应成为未来学界继续关注的课题.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罪刑法定原则、法益、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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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2019-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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