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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8.04.018

重大误解制度“重大”之认定

引用
重大误解制度关乎交易安全与私法自治.限制错误本身是平衡重大误解中各方利益的普遍做法,我国则强调误解需为“重大”,但又未设判断基准,使法律概念(制度)较不确定.立足于我国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民通意见》以例示加开放的模式对“重大误解”加以阐释,但受到《民法通则》行为内容范畴的限制,由此司法难以应对行为内容范畴之外错误类型的案件,但存在运用因果关系认定的思维倾向.《民法总则》对此无阐释亦无限制,此时的司法实践能否随《民法总则》有所突破亟须探究.援引比较分析,域外的立法实践与学界认知刚好由例示错误类型进入论证因果关系的阶段,恰与我国立法转变相似.故在《民法总则》赋予法院裁量权的契机下,法院可以主客观因果关系的路径认定“重大”,即先考察表意人的标准,判断如无此错误是否仍会如此行为,再考察一般理性人的意思标准,最后从意思外的交易观念和习惯进行判断.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因果关系、主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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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201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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