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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434.2018.04.017

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及其边界——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切入点

引用
网络金融平台在网络结构社会中处于枢纽地位,汇聚了多样的金融服务内容和海量的金融消费者信息.网络金融平台未履行应尽义务易引发金融消费者信息受侵害和违法犯罪金融信息的泛滥.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规定的不足以及不作为犯刑事责任承担的争议,加剧了信息网络安全受侵害的局面.规制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罪,应以完善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和厘清其不作为犯刑事责任边界为核心,具体应从法律、行政法规上丰富网络金融平台管理义务的内容,并明确网络金融平台承担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纯正不作为犯刑事责任的适用界限.

网络金融平台、不作为犯、管理义务、刑事责任边界、信息网络安全

41

D924.3(中国法律)

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球化信息化社会环境中的新型恐怖活动及其整体法律对策研究”13AFX010

201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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